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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66********,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教师,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幢**单元**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捧农场**住宿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5月31日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18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尤某某驾驶老挝0464号轻型货车在云南省勐腊县勐捧农场场部小区自建路(元勐线K708+100M)上转弯调头时,车辆左侧前轮碾压到在路边玩耍的被害人何某某,何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尤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系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亚梅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捧农场场部住宿区,联系电话:1370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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