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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坊村。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尤某某驾驶鲁******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河东区滨河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桃源街交汇北路段时,与骑行人力三轮车顺行的张某发生碰撞,致张某重型颅脑损伤、左侧额颞顶叶区硬膜下血肿、左股骨粉碎性骨折等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尤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栋

2021年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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