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357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路**栋**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尤某某看到微信群内有代办营业执照的信息,遂联系办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八套。其中用其本人及朋友王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办理三套、用其朋友张某某、姜某某的身份信息各办理一套,尤某某将办理的营业执照副本、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对公账户卡片、u盾以及开户许可证等全套手续,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的方式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一万三千余元。
2020年4月17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时村派出所民警在中国银行凤池支行将被告人尤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账单详情、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提取制作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 丽
检察官姜智兵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19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玖拾陆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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