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尤某某、高某某妨害公务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白塔区,捕前住白塔区**胡同**组**号,2014年12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盘锦市双台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现住白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尤某某、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尤某某与朋友洪某某在白塔区解放路金色大地歌厅唱歌,因结账问题与金色大地歌厅内发生冲突,金色大地经理遂报警。劳动街派出所接警后,值班民警秦某某、于某某、王某某赶到现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尤某某辱骂民警并对民警秦洋拳打脚踢。案发后,民警将二被告人带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辽阳市第二医院病志,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徐某甲、徐某乙、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尤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尤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尤涛,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830628121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白塔区,捕前住白塔区锻压北胡同4组2-1-46号,2014年12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盘锦市双台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红艳,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781104881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现住白塔区人兴小区521号楼3单元502室,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涛、高红艳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尤涛、高红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高红艳、尤涛与朋友洪秀敏在白塔区解放路金色大地歌厅唱歌,因结账问题与金色大地歌厅服务员发生冲突,金色大地服务员遂报警。劳动街派出所接警后,值班民警秦洋、于跃中、王凯赶到现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被告人高红艳、尤涛辱骂民警并对民警秦洋拳打脚踢。案发后,民警将二被告人带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辽阳市第二医院病志,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洪秀敏、徐鹤益、徐鹤维、邱胜有、陈齐野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尤涛、高红艳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涛、高红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涛、高红艳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涛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尤涛、高红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尤涛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高红艳现取保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