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尤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3********,汉族,大专文化,保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医院生活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31993********,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街**美发店店主(个体),户籍所在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2018年10月至今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室。201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0********,汉族,大专文化,保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店店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3********,汉族,大学文化,原保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现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路**号**栋**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室。2019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12日、5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尤某某、李某乙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因被告人高某某(系被告人李某乙客户)及其配偶非保定市户口,为达到不将户口迁至保定市也能在保定市购房的目的,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告人李某乙共谋购买假户口本用于买房。后被告人李某乙将被告人高某某居间介绍给其工作的保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店的店长李某甲,具体联系购买假户口本事宜。被告人李某甲又联系被告人尤某某购买假户口本,同时通过微信在高某某和尤某某之间传递用于购买假户口本的材料信息,并收取被告人高某某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尤某某通过微信直接与卖假户口本的人联系,以人民币三百五十元的价格购得户主为宋某某,附页为王某某(被告人高某某配偶)的假户口本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上述四名被告人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为购买假户口本实施了共谋、居间介绍、传递信息、直接联系卖方、支付对价、收取假户口本等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尤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妍
2020年5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尤某某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医院生活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高某某现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室;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乙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物证假户口本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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