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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马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19〕299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87********,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天津市北辰区人,住北辰区**镇**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84********,回族,群众,**,大学文化,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现户籍登记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马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期间,被告人尤某某为销售房屋获得提成,通过微信向一名昵称为“周燕”的人联系伪造并购买假离婚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后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收货,用作给被告人马某某违规获得住房贷款。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被告人尤某某为其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仍积极提供资料、缴纳费用并购买上述证件成功用于获取个人住房贷款。

被告人尤某某、马某某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樊某某等人证言;

2.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被告人尤某某、马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马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尤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孟德琪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马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9页;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取保候审材料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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