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公一刑诉〔2018〕49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单元**室。因犯盗窃罪,2002年8月28日被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3 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9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 号**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2007年11月1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百元。2017年5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灵仙乡**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号院**栋**单元**室。因犯抢劫罪,2010年12月3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0月20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8月3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 年3 月24 日,被告人尤某某借用刘某某(分案处理)身份证购买兰州至成都的长途汽车车票,从兰州市出发前往四川省成都市,3 月25 日1 时许抵达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的住处,通过王某某的介绍与联络,尤某某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毒品冰毒300 余克, 后将毒品密封后利用中通快递邮寄至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山万和城小区东门中通快递铁路局分部,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公安人员查获。2017年3月28日4时许,公安人员在甘肃省陇南市高速服务区将被告人尤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尤某某运输的毒品疑似物净重333 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9.65克/100克。
2017 年5 月25 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公安人员在四川省成都市**区**小区内将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张某某抓获,5月26日11时许在成都市**区**小区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张某某租住的位于成都市**区**小区**号院**栋**单元**室内查获毒品疑似物。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190.34 克,麻古14 粒(净重1.3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69.65克/100克。
2.2017年3月份,被告人尤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工具和原料,并利用网络搜寻制造冰毒的方法,在其居住的位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号楼**单元**室内制造冰毒。在抓获被告人尤某某后,公安人员在上述房屋内查获了尤某某制造冰毒的原料、工具和毒品疑似物。经鉴定,查获的原料和毒品疑似物中未检出常规毒品成分和甲基苯丙胺、海洛因、麻黄碱、吗啡、罂粟碱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运输、制造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尤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志玫
2018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尤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九册,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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