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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周某某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男,汉族,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32503199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98********,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星区,家住湖南省娄星区**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娄星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周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尤某某、周某某欲从中缅边境便道偷越国境前往缅甸老街时被民警查获并处以行政处罚。同月,二人在他人帮助下从中缅边境便道偷越国境至缅甸老街。同年6月9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尤某某、周某某从镇康县**镇“**山庄”附近边境便道非法入境后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尤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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