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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尤某某、刘某甲等三人赌博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尤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现住隆化县城区**后胡同**,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8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3********,满族,专科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9********,满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现住隆化县城区**后胡同**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7月21日、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尤某某伙同其妻子刘某乙、内弟刘某甲,在其租住的隆化镇**后胡同的住处内,以推牌九的方式,组织多人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70余万元,且尤某某、刘某乙、刘某甲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尤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向东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尤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二百八十八页,另随卷移送记账本一本,赌资统计说明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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