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尤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村**期**栋**室。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告知被告人尤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尤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尤某于2019年1月与被害人陈某某父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本区宝林六村77号101室)过程中,隐瞒其个人债务实情,以房屋需要归还抵押借款为由,骗取陈某某先支付人民币1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之后,被告人尤某未归还房屋抵押借款,而是将钱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再以各种借口向陈某某推脱,并逃匿。事发后,陈某某为完成房屋过户,在合同价款基础上又多支付68万元还清房屋抵押借款。
被告人尤某于2020年7月31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提供付款凭证等证实,其于2019年1月通过中介王某某获悉上述房屋出售信息,后由其父母与尤某签订合同。尤某提出先支付150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该房屋的抵押借款,其转账150万元给尤某。但之后该房屋抵押借款一直未归还,尤某以各种事由推脱。事发后,其为降低损失、完成房屋过户,还清了房屋抵押借款,共计比合同价款多支付了68万元。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居间促成了上述房产交易,卖家尤某称需要归还房屋抵押借款,买家陈某某先支付了150万元。但之后尤某一直找借口推迟还款,再之后其联系不上尤某。
3.房地产买卖合同、收款收据、银行账户明细证实,陈某某父母与尤某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后陈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1月18日共计转账150万元给尤某。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友谊路派出所出具的《到案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尤某于2020年7月31日被民警抓获。
5.被告人尤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尤某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伟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尤某现羁押于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被害人陈某某提供的付款凭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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