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尤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尤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3、4 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尤某某明知被害人施某某系精神障碍患者,仍在宿迁市宿城区郑楼镇张渡村干渠边与被害人施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施某某系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偏重),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另查明,被告人尤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附:
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