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尚*,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家住**路**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尚*驾驶陕EC3887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渭南市城区老3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渭区老城三叉路口时,与张**驾驶由东向西行驶陕E8****号小型普通客车8发生碰撞,造成张**,韩*死亡,王**重伤,张**轻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认定尚*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振荣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书、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2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人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新娟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尚*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被害人刑事附带附带民事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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