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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甲故意杀人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76

被告人尚某甲,又名尚某乙,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6********,景颇族,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盈江县人,住云南省盈江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杀人2020年3月1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3日经盈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本案经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尚某甲与妻子左某某在盈江县盏西镇普关村委会帕撒村民小组家中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尚某甲遂用家中的一把长刀砍被害人左某某的头部,将被害人左某某砍死。2020年3月9日9时许,被告人尚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左某某系头部遭受暴力砍击致颅脑开放性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视听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尚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兵

 2020年9月28日

                  (本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尚某甲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移送证据、案卷材料三册、光碟八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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