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尚某甲故意伤害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尚某甲,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02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6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9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尚某甲应被害人郑某某的邀请到被害人位于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室家中喝酒。至23日凌晨1时许,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郑某某让尚某甲立即离开住处未果,遂从厨房取了1把菜刀举起威逼尚某甲。尚某甲见状伸手将郑某某手中菜刀甩落地上,并将郑某某推倒在地,之后迅速捡起菜刀并用刀背向郑某某头部挥舞三、四下,致郑某某头部流血受伤。尚某甲见郑某某双手护头卷缩在地不会动弹,以为不慎将人弄死,因害怕遂将手中菜刀丢进卫生间水桶后迅速离开现场,并在郑某某住处附近公园徘徊许久后才回到家中休息。早上尚某甲醒来后感觉郑某某可能已死亡,并将此事告诉家人,之后尚某甲在其儿子的劝说及陪同下主动到三明市公安局列东派出所投案。随后民警在尚某甲的指引下到郑某某家查看,发现郑某某并未死亡,遂立即将郑某某送往医院治疗。经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郑某某的伤情为轻伤贰级。

到案后被告人尚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嗣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检查报告、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吴某某、尚某乙、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贰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甲犯罪事实未被发觉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富泓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幢**单元**室。

2.随案移宗送卷宗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