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尚某甲,曾用名尚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山西省高平市**村**院**号,现住址同户籍**。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日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5分许,被告人尚某甲酒后驾驶晋E****2小型轿车从高平市南城办事处上庄村到在高平市锦华街后,沿锦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锦华西街铁路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3月23日,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尚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祁某某、尚某丙、郭某甲、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路明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原籍,电话:1830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