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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尚某甲,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8********,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现住**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并于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同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尚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汇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镇**村路段时,撞至前方顺行的孙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尾部,造成孙某某及三轮电动车乘车人孙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肇事后,尚某甲未停车查看直接驶离现场,后弃车逃逸。孙某乙经济南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因高位颈髓严重损伤死亡。尚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等;2.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尚某乙的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尚某甲直接驶离现场后弃车逃逸,并于当日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延忠

检察官助理玄振华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尚某甲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730634****;

2.本案案卷材料、证据壹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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