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尚某甲(绰号奇奇),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29281987********,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槐荫区**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7071981********,初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家具厂员工,住黑龙江省丰林县**街**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1121990********,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历城区**乡**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11221992********,中专文化,个体,住本市天桥区**庄**路**号**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23321984********,初中文化,山东**发展公司司机,住本市章丘区**镇**街**号**室(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棱县**镇**村**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7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1121983********,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天桥区**镇**村**号。2005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9月25日释放。2009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7日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208821993********,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大安市**街**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尚某甲与甘某某、王某某、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作向他人高息放贷,月利率10%到15%不等,由尚某甲提供担保并负责要债,从中赚取利息差作为利润。
一、寻衅滋事
2017年,被害人吴某某通过被告人尚某甲向全某某、周某某等人多次高息借款。2017年10月下旬至2018年2月,为保证吴某某还款,被告人尚某甲安排被告人郑某某、尚某乙以及杨某某(另案处理)采取白天跟随被害人外出、晚上与被害人同住的手段,在本市市中区二七南路**连锁酒店、天桥区**小区等地滋扰吴某某,杨某乙安排被告人杨某某参与跟随吴某某。被告人刘某某根据周某某安排跟随滋扰吴某某,并向尚某甲汇报吴某某行踪。2018年春节前,因杨某乙、郑某某、杨某某、尚某乙回家过年,尚某甲安排杨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跟随贴靠吴某某约五天左右。2018年2月16日到2018年4月,为讨要债务刘某某住宿在吴某某位于市中区英雄山路**所的家中进行滋扰。
2017年8月,被害人耿某某通过尚某甲向全某某的木林公司高息借款10万元。2017年11月初至12月初,为讨要债务,被告人尚某甲安排被告人王某甲、尚某乙、孙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在本市天桥区**商务酒店等地滋扰耿某某。尚某甲为讨要债务,拿走了耿某某所在山东****有限公司公章。
二、非法拘禁
2017年9月,被害人姚某某通过被告人尚某甲向**公司高息借款5万元。20l7年9月28日至9月30日,为讨要债务被告人尚某甲安排被告人孙某某在本市市中区***酒店万寿路店等地,采用看管跟随的手段非法剥夺姚某某人身自由,期间要求被害人借钱还贷。
2017年6月,被害人王某乙通过被告人尚某甲向他人高息借款1万元。2017年10月一天,为讨要债务,被告人尚某甲将王某乙叫到**附近一饭店,让王某乙端盘子站立,后将其带到**公司,安排其打扫卫生。杨某某给王某乙头上带纸箱,要求其唱歌并打扫卫生侮辱王某乙。当天晚上,杨某某在尚某甲安排下将王某乙带到**大厦看管并要求其借款还债,至次日下午让其离开。
2017年11月一天,被告人尚某甲安排杨某某、郑某某等人将王某乙从**有限公司带至济南市天桥区**商务酒店,安排尚某乙、王某甲等人进行看管并要求王某乙借钱还贷,至次日下午让其离开,王某乙被非法拘禁24小时。
2017年8月到11月,被害人张某某多次通过尚某甲向他人高息借款。2018年1月底至2月13日,为讨要债务,被告人尚某甲先后安排王某甲、孙某某、刘某某在天桥区**宾馆、市中区**宾馆、**小区等地采用看管跟随的手段非法剥夺张某某人身自由。
违法事实:2017年,山东**有限公司员工王某某因辞职需要加盖单位公章。被告人尚某甲利用之前拿走的该公司公章为要挟,在**大厦以盖章需给钱为由向王某某勒索2000元。
被告人尚某甲、尚某乙、孙某某、王某甲、郑某某以及杨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本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住宿记录等)、证人证言(孙某某等证言)、被害人陈述(吴某某等陈述)、被告人供述(尚某甲等供述)、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尚某乙、孙某某、王某甲、郑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采用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甲、孙某某、郑某某、王某甲、尚某乙、刘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甲、孙某某、郑某某、王某甲、尚某乙、刘某某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守鹏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甲、尚某乙、孙某某、王某甲、郑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615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证人名单1份。
_3.案件事实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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