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1〕40号
被告人尚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东津新区**社区**居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尚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东津新区**社区**居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尚某丙,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东津新区**社区**居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甲等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尚某丙驾驶鄂F****6面包车载被告人尚某甲、尚某乙行至襄阳市东津新区五一路与金源路交叉口,在通过红绿灯路口时,遇前方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鄂F****1迈腾轿车熄火,被告人尚某丙按喇叭催促,双方争执几句后,李某某驾车离开。此后,被告人尚某甲让尚某丙开车追撵,在东津新区世纪广场将李某某驾驶的轿车逼停,三被告人先后下车来到李某某轿车附近,与李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殴打,致李某某左腿受伤。
经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致其左膝前交叉韧带大部分断裂,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11月20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三被告人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费用70000元,李某某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书证;2.证人曾某某、袁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 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5.被告人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为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迎飞
检察官助理杨居源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甲现住襄阳市东津新区**社区**居委会**组,联系电话1397220****。被告人尚某乙现住襄阳市东津新区**社区**居委会**组,联系电话1872706****。被告人尚某丙现住襄阳市东津新区**社区**居委会**组,联系电话1827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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