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2********,汉族,高中文化,海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市人,住新乡市红旗区**大道(东)**号,因本案,2019年11月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7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其强,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天(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29日、2020年7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至2017年间,被告人尚某某和连某某(在逃,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起诉)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海南**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从原国营**农场**分场(以下简称**分场)职工吴某某、李某某等72户手中取得宅居地使用权,在万宁市**镇违法开发房地产,除了交给吴某某、李某某等72名农场职工之外,剩余的房子向外地人出售,共开发了三期项目17栋楼盘建成“****小区”,第一期有4幢楼盘,第二期有5栋楼盘,第三期有8幢楼盘,其中马某某、连某某参与了三期,被告人尚某某参与了第二、第三期。
公司以“该项目为****改造房项目”名义向外推销房产,马某某、连某某、尚某某以公司名义分别和客户签订职工住房合同收取购房款,按照每平方米人民币2000多元、3000多元、4000多元不等价格销售。三人共计销售140套房,收取购房款人民币29962040元,其中被告人尚某某收取了32名客户的购房款6856386元,以上32名客户购房面积共2023.53平方米(按成本价每平方米2000元,建房成本共计是4047060元)。
2018年11月,“****小区”17栋楼盘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万宁市人民政府拆除了其中的13栋,4栋待处理。经鉴定,小区占地面积34.38亩,其中建设用地28.82亩、农用地5.56亩(属园地,破坏程度为中度破坏)。目前尚某某共赔付客户人民币396940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某、苏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尚某某及同案犯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鉴定意见:云南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非法获利数额人民币约28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深云
检察官助理:张世标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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