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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01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犯盗窃罪,2019年10月30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办事处**居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下午14时许,禁渔期内被告人尚某某在禁渔区河南省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禹庄村委竹园村附近河道内,利用自制橡胶船使用禁用工具电鱼器非法捕鱼,共捕鱼2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禁渔期内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判处管制四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迅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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