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431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住叶县**镇**村**组,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3月份至今,尚某某在自己家东小屋北小间铁门后面持有一支自制火药土枪。2020年1月13日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枪支。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
3.搜查笔录;
4.发破案报告、抓获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凡
检察官助理:焦艺铭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