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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行政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舟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舟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l点30分许,被告人尚某某因听说舟曲县**镇村民余某某说其坏话,遂在酒后一脚将余某某家大门踹开,在余某某家厨房门上踢了几脚,并与余某某等人发生争吵,争吵中尚某某夺过余某某手机摔在地上,并用拳头对余某某进行了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姬某某、余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水林

2020年1月17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舟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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