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七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尚某某,绰号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9********,汉族,小学文化,**员,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0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尚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补充侦查,因对被告人尚某某作精神病鉴定,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于2020年6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尚某某于2019年8月11日18时许,在本市武昌区江盛路****栋**单元**室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2颗和白色晶体颗粒毒品少许贩卖给季某某。次日被告人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某某某身上查获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2袋、白色晶体颗粒毒品4袋,并从其住处本市武昌区江盛路****栋**单元**室查获透明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8袋、白色晶体颗粒毒品16袋。经称量、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11.7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书证;4.证人季某某、谢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7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敏
检察官助理 王丽丽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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