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8〕407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62********,回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号楼**单元**层**号,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2月31日,被告人尚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上线“国华”(另案处理)购买到一包价值100元的毒品海洛因,回家后自己吸食了半包,并将剩余的半包当晚在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办米家崖小区门口西侧的桥下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二、2018年1月1日,被告人尚某某电话联系上线“国华”购买到两包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回家后自己吸食了半包,并将剩余的一包半毒品海洛因掺杂“脑复康”药品后分装成3包。2018年1月2日18时许,尚某某在其住处米家崖小区南门西侧的桥下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一小包毒品海洛因。
三、2018年1月3日晚,被告人尚某某与吸毒人员刘某某电话约好在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办米家崖小区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尚某某准备将剩余掺好的两包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时被抓获,民警在尚某某身上查获两包用纸质包装的毒品疑似物。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尚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净重0.9570克,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昱
2018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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