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183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 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尚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被告人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尚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尚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11月28日,采用谎称“**”平台上的入驻商铺做活动需要另外交纳保证金等手段,分别骗得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万元、1万元;同年12月,尚某某采用同样手段欲再次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万元时,因被黄某某识破而未能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已对被害人黄某某作了退赔并取得其的谅解。
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尚某某在辩护人尹鹏巍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电子档案、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力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4.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光盘1张、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U盘1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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