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2007年12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20日被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7月,被告人尚某某以“刘某某”的虚假身份信息与被害人孙某甲谈恋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孙某甲钱款。
1.2017年4月23日,尚某某编造经营红木家具厂需要资金周转的虚假事实,骗取孙某甲人民币70000元。
2.2017年5月17日,尚某某编造经营红木家具厂需要资金周转的虚假事实,骗取孙某甲人民币79000元。
3.2017年6月份的一天,尚某某编造自己经营的红木家具厂需要存货的虚假事实,骗取孙某甲人民币100000元。
4.2017年6月份的一天,尚某某编造自己老家房子要拆迁另盖房子的虚假事实,骗取孙某甲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尚某某使用的假名片、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活期历史明细清单、孙某乙银行存折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借条复印件、家具购销合同复印件、证明及欠条、尚某某农业银行高活期存款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流水明细、中国农业银行流水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平度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
2.辨认笔录:证人、被害人对被告人尚某某的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徐某某、孙某乙、高某某、苟某某、张某某、赵某某、肖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甲、代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英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