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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职务侵占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通辽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村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尚某某系通辽市**有限公司员工,在公司负责收购牛的相关工作。

2020年3月,**公司预定购买20头牛,由尚某某负责此事,同年3月31日,尚某某与卖家张某某确定买牛事宜,同日,通和公司出纳高某某将先期购牛款人民币72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尚某某,尚某某将其中人民币22000元作为订金支付给张某某。同年4月10日,因通和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剩余购牛款,尚某某同意张某某扣除2000元违约金后取消交易,张某某将其余订金返还给尚某某,尚某某收钱后并未将此次交易取消的情况向公司报告,同年4月21日,高某某将购牛余款人民币207000元转给尚某某,尚某某收到钱款后,将前述公司转给其用于买牛的共计人民币277000元全部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微信转账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方代表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犯财产人民币27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 察 员:李佳伟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3份,证据目录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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