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尚某某等二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267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271975********,汉族,小学肄业,经商人员,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区***街***号**单元***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平坝县***镇***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2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3********,土家族,大学专科毕业,经商人员,住贵州省贵阳市***号***苑***幢***单元**层**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2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3日、9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3日、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尚某某自他人处购进15件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白酒以2000元/件的价格售与被告人张某某,得款30000元。当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贵阳市金阳**世纪城***团商业市场**层**号其经营的“飞天酒业”烟酒店接收到尚某某送货上门的上述飞天假冒茅台白酒后,即以9000元/件,共计135000元的价格售与苏某某、刘某某。因是熟人介绍,苏某某、刘某某当时未支付张某某购酒款,并于次日驾车运回南阳。2019年1月16日,苏某某除自用2件外将购进的下余13件假冒飞天茅台白酒欲送至郑州,驾车行经南阳高速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尚某某带领下,将其存放在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的仓库内另13件假冒飞天茅台白酒扣押在案,价值26000元。

2017年左右,被告人尚某某自他人处购进假冒飞天茅台白酒,以约2000元/件的价格售与陈某某(另案处理)约60件,得款约120000元。

以上,被告人尚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从中获利约40400元。

2019年10月26日,尚某某家属代为主动上缴非法所得款40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尚某某、张某某的供述;2.同案陈某某的供述、证人苏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产品辨认鉴定文书;4.扣押清单、上缴非法所得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尚某某、张某某认罪,且尚某某已上缴非法所得404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400元,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25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