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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9********,汉族,小学文化,快递员,住邳州市******队(户籍地邳州市******厂宿舍****号)。被告人尚某某因犯抢劫罪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15813日因盗窃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5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420日因犯盗窃罪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51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5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尚某某至邳州市运河镇世纪花园小区E栋西侧停车场,将被害人彭某某的苏C3****号黑色帕萨特轿车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4月8日晚,被告人尚某某至邳州市**镇**村**号,将被害人马某某的苏C0****白色五菱红光S车内的900元现金盗走。

3.2020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尚某某至邳州市运河镇光明新区东边巷口,将袁某某的苏CL****号黑色奇瑞车内的10块钱硬币及一包红南京香烟盗走。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尚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1.​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彭某某、马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辨认笔录;

1.​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英歌

检察官助理:陈  晶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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