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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现住址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镇**楼村**号。2009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月16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8月5日)。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8因脱保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尚某某通过翻跃铁栅栏的方式潜入青岛武船重工厂区六连跨车间内,使用购买的剪线钳、壁纸刀等作案工具盗割二跨车间南侧一台焊接设备上的无棣海丰牌型号50平方毫米的电缆线约15米,将盗窃的电缆线藏匿至路边绿化带中,后联系一骑三轮摩托车流动收废品人员(未查找到收赃人员)销赃获利300元(已全部挥霍)。经物价鉴定,该盗窃的15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79元整。

2、2018年3月8日凌晨,尚某某通过翻跃铁栅栏的方式潜入青岛武船重工厂区六连跨车间内,使用购买的剪线钳、壁纸刀等作案工具盗割二跨车间北侧一台焊接设备上的无棣海丰牌型号50平方毫米的电缆线2根,每根长约10米,另有1根和焊接设备配套的气管被割断遗弃在现场,该将盗窃的2根电缆线藏匿至路边绿化带中,后联系一骑三轮电动车流动收废品人员(未查找到收赃人员)销赃获利500元(赃款现剩余90元已被扣押)。经物价鉴定,该盗窃的20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72元整。

3、2018年3月12日凌晨1时许,尚某某通过翻跃铁栅栏的方式潜入青岛武船重工厂区六连跨车间内,使用购买的剪线钳、壁纸刀等作案工具盗割一跨车间北侧一台焊接设备上的ARCOFLEX牌型号120平方毫米的拖链电缆线8根,总长29米,该在准备将盗窃的电缆线带离厂区时被青岛武船重工安环部工作人员发现,后在逃跑过程中被安环部工作人员抓获。经物价鉴定,该盗窃的29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5568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2、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4、关于本案涉及的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5、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笔录;7、证人证言;9、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检察员:

检察员朱业宗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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