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尚某某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4********,汉族,初中,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号,住邳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邳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在邳州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门前,盗窃被害人惠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85元。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尚某某在邳州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照片;

2.购车发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邳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松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52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