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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被告人尚某某多次秘密窃取靖远县******施工工地的钢筋、钢管、安全网等物品,藏匿于猪圈、旧宅及库房。2020年6月份,尚某某将自己盗窃的300公斤钢筋以每公斤2元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人员段某某,尚某某从中获利600元。2020年7月23日,尚某某安排妻子王某某及儿子尚某甲二人正在销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尚某某家猪圈、旧宅及库房查获盗窃的钢筋、钢管等物品约为880公斤。经靖远县价格认证服务中心鉴定被盗赃物价值2978. 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艳红

    

2021年1月18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28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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