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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船务****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广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8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尚某某来到蚌埠市**城地下停车场,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盗窃一辆黑色长城VV7汽车车内现金400元、三条中华牌香烟(硬,每条十包)、一条中华牌香烟(软,每条十包)及半条徽商牌香烟(粗,每条十包)。经蚌埠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物品价格认定小组认定,该45包香烟价值为2300元。

2.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尚某某来到蚌埠市**家园小区内,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盗窃一辆七座灰色宝骏730汽车车内现金1500元。

3.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尚某某来到蚌埠市**家园小区附近,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盗窃马路两边停车线内五辆汽车车内现金233.1元。

4、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尚某某来到蚌埠市**广场二期东门附近的人行道,采用拉车门的手段盗窃一辆白色大众朗逸汽车车内现金4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蚌埠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归案说明、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2019)皖0303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入所健康体检表;

2.被害人梅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所盗赃款部分追回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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