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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刑诉〔2018〕91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4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镇**路**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繁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17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到位于繁昌县**镇**路**号**楼寻找其朋友,对方无人在家,尚某某遂下楼离开,在经过二楼足浴店时,将该足浴店包间内被害人安某甲的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经繁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277.15元。

被告人尚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被繁昌县公安局马坝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等;

2.证人桂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安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权军

2018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住**镇**路**花园**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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