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尚某某涉嫌赌博案)(公开版)_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区检刑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4********053X,汉族,初中文化,榆林市横山区**镇**村村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社保局巷独院。2011年6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0月2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榆林市公安横山分局列为在逃人员,2018年6月11日来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投案,2018年6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8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19日犯聚众斗殴罪被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0月31日提押至米脂看守所羁押。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补充侦查,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于2020年8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间,曹某甲组织姚某某、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石某某、胡某某等二十余人在横山区**镇**村以100元至500元的赌注,用麻将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上的赌资大六万余元,曹某甲从中抽头渔利三千余元;2009年5、6月间,曹某甲组织姚某某、峁某某、王某甲、石某某、王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胡某某等二十余人在横山区**镇**村庙山的一农户家以100元至500元的赌注,用麻将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上的赌资达七万余元,曹某甲从中抽头渔利三千余元;2009年8、9月间,曹某甲组织姚某某、王某甲、石某某、王某乙、曹某乙、吴某甲、吴某乙等二十余人在横山区**镇**村一农户以100元至500元的赌注,用麻将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上的赌资达5万元余元,曹某甲从中抽头渔利1000余元。曹某甲组织赌博期间,被告人尚某某与高某甲、白某某、高某乙、王某丙、郭某某等人负责为曹某甲组织的“胡场”(赌场)维护赌场秩序、盯罐、打中支,每场堵完后获得200元至300元不等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曹某甲、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靖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榆林市米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电子案卷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