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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涉嫌诈骗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尚某某,曾用名尚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村**庄**街**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被告人尚某某假冒名字为尚某乙的女子,通过手机交友平台结识被害人姜某某、张某某,加二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并获得信任,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姜某某、张某某钱财。至案发,被告人尚某某共骗取姜某某1516元,骗取张某某9800元,共计11316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尚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还给被害人姜某某、张某某诈骗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姜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岩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金乡县**村**庄**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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