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尚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双塔镇某某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因地界和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尚某某致被害人王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王某某左侧第5、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张某甲、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4.被告人尚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史振华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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