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尚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泾阳县**镇**组**号。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1日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9日18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明德公园因摆摊位置与被告人尚某某发生争执。二人在争执过程中,尚某某紧抓王某某右手,致使王某某右手第4、5掌骨骨折。当日,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将尚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董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法医学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琼英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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