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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号,现住山西省泽州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在晋城市城区**街**KTV和其朋友赵某某(作行政处罚)、申某某(作行政处罚)、任某某(作行政处罚)等人喝酒期间,赵某某电话联系正在**KTV**楼包间玩耍的鲁某某一起喝酒。后鲁某某带着被害人嵇某某(作行政处罚)到**KTV与赵某某等人喝酒。期间,因任某某开启啤酒时将啤酒喷洒到赵某某身上,赵某某便朝地面摔了一个啤酒瓶。酒后,尚某某和赵某某等人走到**KTV大厅准备离开,嵇某某和鲁某某回到**楼包间。随后嵇某某到**KTV大厅找到赵某某问其为何摔啤酒瓶,赵某某解释原因后,和尚某某等人走到**KTV大门口。嵇某某又到**KTV大门口找到赵某某再次问其为何摔啤酒瓶,后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尚某某见状后,遂上前与嵇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冲突。随后,嵇某某到**KTV叫来范某某(作行政处罚)、李某某(作行政处罚)到**KTV门口找到尚某某、赵某某等人,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斗殴,双方打斗过程中,尚某某用刀将嵇某某的胸部和腰部捅伤,将范某某左前臂划伤。经晋城市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嵇某某的右胸部损伤致右侧液气胸右肺萎陷超过30%未超过70%,构成轻伤一级,嵇某某的左腰部损伤为轻微伤;范某某的左前臂皮肤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嵇某某和范某某的医疗等损失费用,并取得嵇某某和范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协议书、谅解书、公诉申请书等;

2.证人鲁某某、任某某、赵某某等8人的证言;

3.被害人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持刀捅伤他人,致使被害人嵇某某右胸部损伤致右侧液气胸右肺萎陷超过30%未超过70%,构成轻伤一级,左腰部损伤为轻微伤,范某某的左前臂皮肤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尚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峰

检察官助理:杨乐乐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方式:1990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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