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被告人尚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尚延柱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0时,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被告人尚某某与陆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尚某某用拳头击打陆某某左肩,造成陆某某左侧肩锁关节脱位,经鉴定,陆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缴纳五万元赔偿保证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赔偿保证金缴款书;
2.证人苏某某、秦某某、王某某、闫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陈述;
4.被告人尚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临床)字[2020]155、18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洪利
检察官助理:解晨曦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24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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