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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9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镇**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1时33许,被告人尚某某酒后在本市黄埔区宏明路与东逸路交界处搭摩托车时,与在此处搭客的摩托车司机邓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尚某某遂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邓某某的右眼,致其右眼受伤流血。后被害人邓某某持U型锁反击,致被告人尚某某的头部受伤流血。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右眼球破裂伤,右眼巩膜裂伤,右眼虹膜脱出,右眼结膜裂伤,右眼眶骨折,右眼眼外肌损伤,经住院及手术治疗后,目前遗留右眼球萎缩,视力无光感(属盲目5级),其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被告人尚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同日,被告人尚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邓某某赔偿人民币共计人民币22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破案材料、户籍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殷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现场视频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海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 (含光盘3张),随案移送。

3.穗埔检刑量建﹝2020﹞351号《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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