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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58********,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门**号,住天津市红桥区****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时35分许,在本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与五爱道交口附近变电箱旁边,被告人尚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言语、肢体冲突,期间尚某某抱住刘某某右小腿并拉拽,致刘某某倒地受伤。案发后,民警赶至现场将等候在此的被告人尚某某抓获归案。

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外伤致:

1、左锁骨中段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左冈上肌腱全层撕裂,评定为轻伤二级。

3、左锁骨处皮肤瘢痕10.4cm,评定为轻伤二级。

4、右环指远节指骨基底骨折,评定为轻微伤。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刘某某左锁骨骨折在倒地过程中可以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被害人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书、伤情成因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妍

检察官助理:范爽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尚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十九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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