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61995********,汉族,专科文化,个体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川县梨丰乡**村**屯,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街与**路交口北侧农行门前,与相邻摆摊的被害人李某某因经营价格竞争发生口角,在李某某用烤串扔向尚某某后,尚某某拿起摊位上的一把菜刀与持棒球棒的李某某进行互殴,致使李某某双手和头部外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尚某某家属代为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尚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照片)及棒球棒一根(照片);
2.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3.证人詹某某、唐某某、宋某某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伟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佳木斯市向阳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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