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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493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本市莲湖区**小区**号楼**门**号,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8日9时许,被告人尚某某与韩某某(已判决)到本市旭景名园小区门口,韩某某为给他人帮忙要账,在小区门口碰见被害人高某某,遂上前对其殴打,尚某某也同时对被害人拳打脚踢。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4、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5、被告人尚某某及同案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天舒                                          

二0一六年七月八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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