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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27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5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乡**村委**组,现住泌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30日被泌阳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2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尚某某和韩某某因语言不和发生争执,后二人相互打斗,在被同村的村民劝开之后,韩某某骑车离开现场,后尚某某气愤不过,追至**村口,截停韩某某后,尚某某顺手在路边捡起一根黑色水管,将韩某某的眼部打伤,经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报告(泌)公(刑)鉴(伤检)字[2017]449-1号鉴定:韩某某左眼晶体脱位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2018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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