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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4〕243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住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镇**村**号,无业。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尚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村**组张某某家中三楼出租房内与被害人冯某某饮酒聊天过程中,因工作问题与冯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尚某某对冯某某拳脚殴打。房东张某某闻讯赶到将双方劝开并报警。经汉中市汉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冯某某损伤程度鉴定意见:冯某某胸部的钝性损伤致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共8根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腰部钝性损伤致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头皮裂伤、左眼睑皮肤裂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故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张娜

2014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羁押在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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