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林州市**村,住该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当月17日被逮捕,于2020年4月18日被取保侯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退回林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林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尚某某承接了林州市王相路泰宏阳光城小区1号楼的钢筋活。工程结束后,尚某某欠30人余人工资款共计127070元。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18日向尚某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尚某某于2018年12月25日前支付工人工资,尚某某采用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2月3日,泰宏阳光城1号楼项目部代尚某某支付部分工人工资合计64994元(使用欠尚某某的工程款)。尚某某归案后支付了尚欠的27人工资款共计62076元。截止目前,尚某某将拖欠的工资已全部结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劳动保障监察卷宗等相关书证;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尚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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