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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589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尚某某为赌博平台“金猪娱乐”充当代理,并发展秦某某等下线到平台内赌博,非法获利8000余元。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尚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尚某某已退缴赃款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人口基本信息,暂扣款票据;

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远程勘验笔录及勘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52*******。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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