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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尚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尚红旗,曾用名尚红阁,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2012年5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尚红旗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长葛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2日,在长葛市大周镇大尚庄村,被告人尚红旗伙同尚某1(已判刑)、尚某2(已判刑)、尚某3(已判刑)、尚某4(已死亡)等人持铁锹对因荒园问题前来理论的被害人尚某5、赵某某夫妇二人进行殴打,致使二人受伤,经鉴定尚某5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赵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经人说和,尚某5迫于无奈接受调解。

2、2017年9月8日,在长葛市大周镇政府内,被告人尚红旗、纠集尚某6(已死亡)、尚某3、尚某7对前来反映问题的被害人尚某8、尚某9、杨某某随意进行殴打,致使尚某9、杨某某受伤。后经人说和,尚某8迫于无奈接受调解。

3、2017年8月11日,在长葛市大周镇大尚庄村,被告人尚红旗与尚某10发生口角,后尚红旗又无故对尚某11殴打,同时尚某6手持铁锨追逐尚某11进行殴打,尚某6女儿尚某13对前来劝架的王某无故进行殴打,致使王某受伤,随后尚某6、尚红旗等人又无故对尚某12进行殴打,迫于无奈尚某12女儿尚某13报警后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4、2017年11月28日,在长葛市大周镇大尚庄村,因进行“美丽乡村”建设改造,被告人尚红旗与尚某3、尚某2、尚某6等人在拆除尚某12私搭乱建建筑物时,因被害人尚某12和其妻王某阻拦,被告人尚红旗与尚某3、尚某2、尚某6等人对尚某12、王某进行殴打,致使王某受伤。

5、2017年3月25日,在长葛市大周镇大尚庄村委会院内,被告人尚红旗、尚某6无故对前来反映问题的孟某1进行殴打,致孟某1受伤住院,后孟某1迫于对方家族势力,怕对方报复接受其调解。

6、2014年1月18日,在长葛市大周镇大尚庄村,被告人尚红旗与尚某6手持铁锨无故对被害人孟某1及其车辆进行打砸,后孟某1三哥孟某2赶至现场,尚某6又无故对孟某2进行殴打。迫于对方家族势力,孟某1报警后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尚红旗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尚某5、王某、尚某8等人的陈述; 3、证人朱某某、赵某甲等人证言;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6、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红旗及其父亲尚某6利用其家族势力,纠集被告人尚某3在村里欺压百姓,逐渐形成以尚红旗、尚某6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该恶势力团伙长期把持农村基层政权,干扰和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在该团伙中尚红旗系主要纠集者。被告人尚红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红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尚红旗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尚红旗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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