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826号
被告人尚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11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路**号(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3日以被告人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7时许在济宁市太白湖新区**镇**村委,被告人尚某某酒后滋事,将**镇**村村委办公室的办公物品砸毁,被毁物品价值经物价鉴定中心鉴定为23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尚某某主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与被害方已达成赔偿、谅解,与我院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清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尚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35470****、1525471****;
2、刑事侦查卷宗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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